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1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102民初4622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1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志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15%计算并计收复利;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225%计算;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225%计算);二、被告左飞、被告王夫丽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 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左飞、被告王夫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志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日照志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左飞所有的位于正阳路与迎宾路交界处房地产【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50324039号、土地证号:日东国用2015第000067号】在2 002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左飞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 100元,减半收取37 05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日照志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左飞、被告王夫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