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丽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6********21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6民初315号 |
案号 |
(2021)冀0126执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谷新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7.125‰计算,自2018年3月16按月利率9.2625‰计算,已被告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堆带责任;二、被告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谷新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谷新江、灵寿县宏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梁丽艳、甄晓勇、许小毛、李合、许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