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4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83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借款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期间内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按年利率6.96%计收复利,并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收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320861)。二、被告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陈春华、沈向军对被告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在编号为3210052015000018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最高余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0816元,由被告吴江市华纳尔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陈春华、沈向军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