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惠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6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7507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59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惠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匡勇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95元,由被告杨惠强负担。限被告杨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5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时间
2021-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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