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丽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2********7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3民初1029号 |
案号 |
(2021)桂1103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信忠与被告黄武保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二、被告黄武保、曾丽莉共同向原告陈信忠返还出资款1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武保、曾丽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