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1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臧国红借款30 000元;二、被告田华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3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给付原告臧国红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三、被告张彦辉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 40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华、张彦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