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龙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3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2民初2609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8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永华返还原告邓福科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林永华向原告邓福科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的利息,2021年1月13日(农历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吴龙彪对被告林永华应履行的本案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邓福科已预交,由被告林永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0-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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