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衡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4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2刑初51号 |
案号 |
(2021)赣0822执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衡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二、被告人兰梦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其中五千元罚金已向公安机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三、被告人陈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四、被告人陈衡丰、兰梦军、陈峰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6029元、5800元、43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衡丰的违法所得33971元。五、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小卡片、微信收款码共5006张,避孕套27个,予以销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