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燕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2********0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30民初573号 |
案号 |
(2021)赣1030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谢燕玲、项顺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光明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3年6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谢燕玲、项顺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光明截止2013年6月5日前结欠的利息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7元,保全费120元,两项合计14737元,由谢燕玲、项顺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