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11********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4341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20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19476.1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以219476.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翟有山对被告陆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费168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87元,由被告陆芳、翟有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7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