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安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4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4296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4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洪少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利息55000元,合计455000元;二、驳回原告洪少俊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0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被告汪安兵负担4010元,由原告洪少俊负担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