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10291号 |
案号 |
(2019)津0103执6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戈艳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1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文华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2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郁美净美容有限公司珠江道店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3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刘爱民予以协助;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容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4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苏翌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5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丽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5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德庆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K6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津门鸿(天津)足道有限公司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一层K7区加二层)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单莉将其占用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与学苑路交口陈塘庄新苑菜市场门前的经营房屋(二层K2区)腾交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十、上述各被告向原告履行腾交房屋的义务时,被告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必要的协助;十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菜市场门前经营房屋租金800500元,并按照每天1812.33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全部房屋腾交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菜市场后院5间平房租金65000元;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违约金85211元;十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30000元;十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津门鸿(天津)足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10日以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10日的水费共计12400元;十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22元,由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陈塘庄新苑菜市场有限公司负担2582元,由被告天津市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78元,由被告津门鸿(天津)足道有限公司负担1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和旭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2700596386D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西区柳林路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