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19********08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3民初1988号 |
案号 |
(2021)辽1403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玄子商贸有限公司、倪萍、赵立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截止2020年5月20日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0.339076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给付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标准予以给付)。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被告倪萍、赵立国抵押的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翔路4-2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121.19平方米);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翔路4-6号楼3单元102室(面积151.97平方米);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翠海花园二期2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162.17平方米)的三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34.00元,由被告倪萍、赵立国、葫芦岛玄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