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云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31********4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651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3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符云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5433.87元及自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未付期内利息455.97元;二、符云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433.87元作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符云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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