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37********0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25民初593号
案号
(2021)冀0125执6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行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具体包括: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13500元;以4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给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给付;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封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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