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8********0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31民初505号
案号
(2021)冀0631执恢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望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红亮、郭明莉返还原告王宏伟借款共计189200元,分四期履行:于2017年7月3日返还借款2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返还借款3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返还借款892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返还借款50000元,即为清结。二、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2042元,被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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