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1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03民初10769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3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告郭顺、石娜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451020485的《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郭顺、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借款本金218531.43元;三、被告郭顺、石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19年2月18日的利息13188.3元,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四、如被告郭顺、石娜到期不能清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郭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小区4栋8单元5层1号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元,由被告郭顺、石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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