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公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7********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1195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14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宋韶铭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宋韶铭、公强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84108.06元;三、被告宋韶铭、公强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16921.12元、罚息13080.26元、复利5147.74元(截至2018年7月25日)。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元,由被告宋韶铭、公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0-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