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524执5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524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贷款本金98 848.85元,利息162.92元,并从2019年9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曹玉兵、曹庆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曹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贷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9 953.77元,并从2019年9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朱勇、曹庆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曹庆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贷款本金99 999.73元,利息11 124.11元,并从2019年9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曹玉兵、朱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1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勇、曹玉兵、曹庆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