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2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3242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2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50500元。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每月9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9400元,自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每月9日前支付原告租金13900元,自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每月9日前支付原告租金23400元。二、若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第3页共3页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违约金,并就该违约金和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张红肖、胡云鹏对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红肖、胡云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82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8002元,由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于2020年12月4日支付给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五、被告河北宝永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已于2020年12月4日履行完毕。六、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