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东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1********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290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东飞应支付原告吴江市圣珏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180612元,由被告凌东飞自2020年6月起至2023年4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吴江市圣珏纺织有限公司5000元,于2023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吴江市圣珏纺织有限公司5612元(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吴江市圣珏纺织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坛丘支行,账号:20706678151120100379060)。二、若被告凌东飞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自被告凌东飞逾期之日起,全部债务视为到期,被告凌东飞应另行赔偿原告吴江市圣珏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原告吴江市圣珏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对该经济损失50000元及180612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6元、诉讼保全费1423元,合计3379元,均由被告凌东飞负担并于2020年6月2日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