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2********0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102民初7911号 |
案号 |
(2018)鲁1102执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鑫津炉料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借款本金39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二、如被告山东鑫津炉料进出口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王府支行有权位于日照市山海天度假小区402幢01单元01-104号(房产证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40728064号)房屋与被告周祥建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日照市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新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祥建、被告罗超、被告刘珊珊、被告房祥娜对被告山东鑫津炉料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日照市金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立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新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祥建、被告罗超、被告刘珊珊、被告房祥娜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津炉料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16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