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3********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4122号 |
案号 |
(2021)津0110执2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郝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郝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