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万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05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3633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28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蔡中歧与李万强关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薄前村二区1排17号房屋签订的《租房协议》;二、李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蔡中歧租金37917元;三、李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案涉房屋,将房屋交还蔡中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李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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