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全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104民初295号 |
案号 |
(2020)豫1104执1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颖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海燕逾期还款,被告金全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620元,原告马晓颖承担1500元,被告金海燕承担151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