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全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122********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04民初295号
案号
(2020)豫1104执1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晓颖借款本金72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金海燕逾期还款,被告金全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马晓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620元,原告马晓颖承担1500元,被告金海燕承担151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4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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