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柳春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332********42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11672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2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长君、柳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78251.14元;二、被告梁长君、柳春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8月20日利息6391.01元、罚息1839.21元、复利465.74元,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上浮30%计付罚息、复利,实际支付的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实欠本金的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梁长君、柳春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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