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2********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1045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0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齐峰于2021年4月19日前返还原告张峰借款50000元;二、被告齐峰于2021年4月19日前给付原告张峰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7200元;三、被告齐峰如逾期履行,被告齐峰则给付原告张峰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偿清全部债务时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三、双方就本案别无纠纷;四、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齐峰担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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