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2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 黑0103民初95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125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张建梅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张建梅、潘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21601.37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10045.99元、罚息3297.61元、复利807.74元;三、被告张建梅、潘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及复利(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加收30%的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同时本判项总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被告张建梅、潘高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9-13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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