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贵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6********2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25民初559号
案号
(2021)赣1025执7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贵生欠原告戴小平钢筋货款本金158257元,利息69954元(利息从2012年2月12日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每月按月息1分计算,已扣除被告胡贵生偿还的15000元利息);二、被告胡贵生于2016年农历12月24日前偿还原告戴小平钢筋货款本金40000元及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7910元;三、被告胡贵生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戴小平钢筋货款本金118257元、2012年2月12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69954元及还款日前的利息,利息仍然按月息1分计算;四、如被告胡贵生未按期履行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原告戴小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全部未偿还货款本金及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计2361.5元,原告戴小平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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