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 民初 12213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18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4848.5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3月1日,利息7316.27元,违约金13969.62元,手续费2477.06元,自2020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浙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给申请人) 三、如被申请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暂计至2020年3月1日,上述欠款等费用合计118611.54元; 五、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令。 七、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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