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4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11020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2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姚国新、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2018年8月1日前的利息100万元和2018年8月2日开始的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年息12%,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三项合计的费用被告姚国新、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给原告秦晓燕:第一期于2019年6月16日前支付10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两被告支付的款项先折抵2018年8月1日前的利息(100万元),再折抵本金(500万元),最后折抵2018年8月2日之后的利息;三、如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被告苏州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国新所有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9279.5元,由被告苏州国华第3页共3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国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2020年1月24日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秦晓燕;五、上述款项支付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