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忠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3********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83民初5660号 |
案号 |
(2019)冀0983执2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骅市轩源杰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港支行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62500‰计算至600000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骅市众信嘉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游晓欣、吴忠城、董春凤对上述借款6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骅市众信嘉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游晓欣、吴忠城、董春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骅市轩源杰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黄骅市轩源杰盛贸易有限公司、黄骅市众信嘉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游晓欣、吴忠城、董春凤按上述期限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093000628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黄骅市轩源杰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黄骅市众信嘉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游晓欣、吴忠城、董春凤负连带交纳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983执252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31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