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国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8********2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5民初1354号
案号
(2021)冀0825执1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隆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骆艳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计算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174 913.99元,合计674 913.99元,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利率月息14.5899‰承担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胜利、李佳益、李广、闫勇、孙国峰、于秀民、王海锋对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骆艳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580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云龙人民陪审员 吴海宏人民陪审员 徐艳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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