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建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0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33民初1068号 |
案号 |
(2021)冀0433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88192.9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6日)及自2020年7月7日起至贷款还清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王兴江、宋运美、崔建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82元,减半收取609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馆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