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宪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0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84民初3111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宪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廷忠借款本金230,000.00元;二、被告孟宪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廷忠借款利息44,70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廷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0元,由原告李廷忠负担69元,被告孟宪伟负担5,421元。案件保全费1,917元、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孟宪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廷忠。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