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英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5412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6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英红、被告马聪共同确认被告马英红共计欠付原告租金105721.59元,截至2019年9月3日的逾期利息40039.99元,合计145761.58元。二、被告马英红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5721.59元;于2020年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钱款30000元。三、如被告马英红按时足额支付前述第二项中的款项,则原告不再向被告马英红主张第一项中的逾期利息40039.99元。如被告马英红未按时足额支付第二项中的款项,则原告有权立即就第二项中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马英红支付第一项中的逾期利息40039.99元,并有权要求被告马英红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单利计算)。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英红承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直接支付至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五、被告马聪为被告马英红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