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124民初471号 |
案号 |
(2021)赣1124执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志明归还原告黄良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6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按年利率15.4%计算)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林志明承担原告黄良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黄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