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124民初471号
案号
(2021)赣1124执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铅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志明归还原告黄良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6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按年利率15.4%计算)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林志明承担原告黄良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黄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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