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浩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30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514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邱伟兵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被告许汉章、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许振龙对被告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许汉章、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许振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6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47060元,由被告深圳市友信崧锋实业有限公司、许汉章、深圳市大星生实业有限公司、许浩龙、许振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