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9********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8009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60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晓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旭成化纤针织品有限公司货款88897.2元及逾期11付款利息(以88897.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家港市旭成化纤针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1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981元,由被告潘晓巍负担,限被告潘晓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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