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3********5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4057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50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3月31日,被告从明尚欠借款本金65301.99元,利息3094.78元,违约金5328.77元,分期手续费1669.84元。被告从明于2021年5月6日前偿还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所有借款本息、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自愿放弃对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保全费774第页2元,合计1616.5元,由被告从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