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2********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鸡冠商初字第81号 |
案号 |
(2021)黑0303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范伟东、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曲淑梅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7254.8元,合计427254.8元。案件受理费7709元,减半收取3854.5元,此款原告曲淑梅已交,由被告范伟东、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曲淑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