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宇杰商贸有限公司的砂石款136720.6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36720.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宇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拖欠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用油款124519.8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宇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267元,减半收取613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17.2元,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宇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61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06.16元,减半收取1853.0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宇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95.19元,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57.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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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朝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00008074866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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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3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