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4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1民初681号 |
案号 |
(2021)苏0411执2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恒久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48880元,并承担以44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8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以737888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赵赤军、廖敏对被告沈阳恒久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4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38948元,由被告沈阳恒久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赵赤军、廖敏负担84976元,由原告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397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