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康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2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8715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4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本金95079.04元,并支付分期手续费6576.75元、利息[1、透支消费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透支消费本金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各以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含)期间的每月23日起,各以29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含)期间的每月26日起,各以8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含)期间的每月13日起,均按年利率13.6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含)期间的每月17日起,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含)期间的每月19日起,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含)期间的每月20日起,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含)期间的每月21日起,各以138.8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含)期间的每月23日起,各以116.2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含)期间的每月1日起,各以122.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2日(含)期间的每月2日起,各以8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0年5月3日(含)期间的每月3起,各以5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含)期间的每月15日起,各以61.11元为基数自201814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含)期间的每月19日起,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含)期间的每月17日起,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含)期间的每月18日起,各以277.7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含)期间的每月19日起,各以47.2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含)期间的每月29日(2019年2月以28日)起,各以6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含)期间的每月17日起,各以83.1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含)期间的每月17日起,各以145.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月2日(含)期间的每月2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064461)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康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7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171元,由被告陈康明负担2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中1440元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5178961),其中560元直接给付15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2178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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