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06********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刑初7号
案号
(2021)冀0427执1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王少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杨金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李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对非法吸收资金尚未退赔部分39082340元,责令被告单位邯郸市瀚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少海退赔各集资参与人(在执行中扣除已退赔部分)。(三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非法吸收资金尚未退赔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足额缴纳、退赔。)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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