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俊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5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25民初2367号 |
案号 |
(2019)冀0125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俊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魁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13日起向原告支付至借款偿清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俊友、武东琴、步文娜、张春涛、石家庄广铝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翼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廷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侯俊红返还原告李魁上述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俊友、武东琴、步文娜、张春涛、河北翼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廷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俊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侯俊红、张俊友、武东琴、步文娜、张春涛、河北翼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亿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廷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25执52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