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世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3********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23民初1137号
案号
(2021)粤1223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1223民初1137号 原告:陈跑,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西牛镇鲜水村委会楼仔组,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006223412。被告:成世健,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潭布镇社岗村委会丫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301032014。原告陈跑与被告成世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成世健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遂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1223民初113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世健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成世健向原告陈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为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成世健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成世健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7月30日向原告陈跑借款32000元,借期6个月。当日,原告陈跑将32000元现金出借并交付给被告成世健。被告成世健收到现金后,向原告陈跑出具一份借条和一份收据。被告成世健在借条中明确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成世健没有向原告陈跑归还一分钱。这严重损害了原告陈跑的合法权益。虽然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成世健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成世健未作答辩。原告陈跑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陈跑、成世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借条原件1张及收据原件1份。被告成世健未对原告陈跑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成世健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其对该项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核,原告陈跑提交的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对原告陈跑提交的证据均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0日,被告成世健向原告陈跑借款32000元,双方约定在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借款,未对借款利息作约定。被告成世健于当日向原告陈跑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现金32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陈跑收执。被告成世健借款后,未作还款。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成世健向原告陈跑借款32000元,有借条和收据证实,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成世健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陈跑请求其清偿尚欠借款本金32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跑的利息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成世健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世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跑给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陈跑已预交),由被告成世健负担。被告成世健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案件受理费600元给原告陈跑,本院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贵传 人民陪审员 王金清 人民陪审员 杨东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楚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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