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鉴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252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5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鉴麒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程丽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鉴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