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1********1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515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7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连永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36000元、留购价300元共计636300元;被告连永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2018pazl110012006-zl-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期迟延支付金额4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分别自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止)及以全部未付租金6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连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被告北京骋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鑫对上述偿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连永伟追偿;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2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