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02********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202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4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江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60707-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二、确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gpc52u1ef121809)享有所有权,被告杜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述车辆并配合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杜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杜江的全部未付租金35414.91元及违约金(以第20期至第33期每期租金2083.23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6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16日、2020年9月16日、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本判决第四项确定)。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江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杜江所有。五、被告杜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六、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杜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